本校辦理技術移轉等相關收益繳納營業稅公告
本校辦理技術移轉及專利授權、讓與等相關收入,將依「營業稅法」繳納營業稅,執行方式詳如說明。
說明:
一、依財政部108年1月8日台財稅字第10700704180號令,請參閱附件一,大專院校辦理技術移轉及專利授權、讓與事務,取得之收益皆須繳納營業稅。
二、為配合政府規定,今(108)年1月1日(含)起入帳之技術移轉授權金(含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與衍生利益金收益,將先扣除5%營業稅後,再依本校「研究發展成果及技術移轉管理辦法」進行收益分配。
三、本校收取營業稅後將依法持「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繳款書(簡稱407營業稅繳款書)」向公庫繳納營業稅,收款公庫蓋章後,再將第四聯(記帳聯)以及第五聯(扣抵聯)交予被授權人(廠商)作為記帳憑證與進項稅額扣抵憑證。
四、自今年1月1日起專利/技術移轉、授權、讓與之技轉合約書,皆以最新版本進行簽署,以維護校方及教師權益。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