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留證申請須知
📌初次申辦(本處統一協助申請) 👉移民署線上申辦網站
應備文件
- 證件照片一張(需為白底)
- 護照
- 居留簽證
- 海聯分發書或教育部核准自招學生之大學核准入學函正本
- 學生證
- 證照費: 新臺幣500元(1年效期)
📌領取居留證
領取居留證交通方式:
內政部移民署-臺北市服務站
電話:02-2388-5185(總機)
捷運:板南線(BL)→至西門站,轉松山新店線(G)→小南門下車,由2號出口徒步5分鐘即到達。
📌居留證延期(到期日前30日內開始辦理,本人親辦/本處協助申請)
應備文件
- 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1份,照片1張
- 學校出具辦理延期事宜之同意書1份(若於寒暑假出境且居留證於出境期間到期者,須備其同意書)
- 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正本(需繳回居留證正本)
- 在學證明(至教務處教務行政組申請)或學生證(須蓋當學期註冊章)
- 出境機票證明或截圖(需有護照姓名)
- 延期證照費:新臺幣1,000元(最長效期3年)
📌居留證遺失補發(本人親辦/本處協助申請)
應備文件
- 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 1份,照片1張
- 護照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 在學證明(至註冊組申請)或學生證(須蓋當學期註冊章)
- 遺失居留證聲明書或報案證明
- 證照費: 新臺幣500元
📌其它注意事項
1. 外國學生及僑生來臺就學申請居留證原則
- 獲准入學不等於獲發簽證,也不等於獲准入境。
- 持憑其他目的之簽證入境後,不得改辦就學事由之停(居)留簽證。
- 以就學為由申獲停(居)留簽證入境後,不得改辦其他事由之停(居)留簽證。
- 非經相關機關許可者,嚴禁在臺非法工作。
2. 逾期居留
- 逾期居留第29日遇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休息日者,應於次日上班日重新申請居留,其罰鍰以逾期29日採計。
- 逾期居留第29日遇星期六者,應於次星期一上午重新申請居留。
- 逾期居留第30日,雖仍在就學中,但於繳交罰鍰後,需於7日內離臺,重新申請居留簽證來臺就學。
3. 罰鍰規定
- 逾期10日以下者,處新臺幣1萬元罰鍰。
- 逾期11日以上,30日以下者,處新臺幣2萬元罰鍰。
- 逾期31日以上,60日以下者,處新臺幣3萬元罰鍰。
- 逾期61日以上,90日以下者,處新臺幣4萬元罰鍰。
- 逾期91日以上者,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 未滿14歲者不罰。減免裁罰基準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之1特殊事由之認定及減免處罰標準相關規定辦理。
- 法令依據資料來源:內政部移民署、全國大專校院境外生生活資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