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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教育部補助技專校院學生參加國際競賽及發明展作業要點修正。

 

教育部補助技專校院學生出國參加國際性技藝能競賽及發明展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五點、第七點修正規定

三、補助範圍:

(一)本要點補助參加之國際競賽,其參賽組別最近三年參賽國家數應平均以在十國以上為原則。非屬國際性競賽、與技職教育無直接相關,或屬表演賽、邀請賽及觀摩賽等之國際性競賽,不在補助範圍。

(二)設計類補助之國際競賽種類以本部鼓勵學生參加藝術與設計類國際競賽獎勵要點所訂者為限,且同一作品僅補助一人,並以一次為限。

五、申請作業:

(一)符合前點規定之補助對象者,由學生所屬學校或承辦國內賽學校向本部提出申請,每年以二次為原則,分別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或十一月三十日前提出下一學期申請補助案。

(二)學生參加國際性技能競賽,因等候獲獎通知或分階段比賽,致未能依規定事前提出申請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併同下一學期申請案報本部審查。

七、補助原則:

(一)本補助以部分補助為原則,申請學校並應編列百分之二十以上之配合款。但屬經國內賽選拔者,經本部同意,承辦國內賽學校得免提列配合款。

(二)本補助以不重複補助為原則。申請案件未獲本部及相關政府部門補助者,得依本要點提出申請。對每位學生出國參賽之補助,每年以一次為限。

(三)補助額度由本部視申請案之可行性、重要性及是否符合政策需要等因素核定之。

(四)學校依第五點第一款規定申請國際發明展補助案,每次以二案為限,每案不得超過三人;國際技藝能競賽不限案數,同一國際競賽不得超過五人。

(五)申請案經本部審查核定補助金額後,各校應依核定金額及審核意見,修正申請案並函報本部同意後,始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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