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獎助學金申請】教育部115學年度清寒僑生助學金(截止日115/10/30)
【僑生獎助學金】115學年度清寒僑生助學金申請 (115/10/30 中午12點截止)
📢『依據』
📢申請資格:在學清寒僑生,符合下列資格並提出清寒相關證明者,得申請補助:
一、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來台就學之僑生(不含研究生、延修生)。
二、參酌下列情形認定為清寒者:
(一) 依僑生所提供正式之海外財力證明或清寒證明。必要時,得由學校逕函請僑務委員會查證。
(二)清寒證明開立單位(符合以下任一單位開立即為有效)
一般性開立單位
- 僑居地留臺校友會所核發之證明
- 來臺就學前一學程畢業學校所開立之證明文件
- 僑居地同鄉會所開立之證明文件
- 僑居地政府機構所開立之證明文件
- 僑居地保薦單位所開立之證明文件
- 我國政府機構開立之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特定國家或地區具公信力之個人
- 香港地區區議員開立之證明文件
- 越南地區村長、里長、黨(社、坊)人民委員會主席開立之證明文件
- 馬來西亞地區國會議員、州議員、市議員及村長(不含拿督)開立之證明文件
- 印尼地區:
- 經鄰長 (及里長 ( 共同開立之證明文件,再由村長 ( 或鄉長( Kelurahan )擇一署名之清寒證明文件。
- 由村長 ( 或鄉長( Kelurahan )署名之清寒證明文件。
其他經本會同意核可者
三、僑生就讀二年級以上者,其前一學年之全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及格,且在校未受申誡以上之懲處。
清寒證明不限年限均可提交、建議繳交最新年度的證明
📢金額與名額:
- 115-1核定補助名額:13名
- 每名新臺幣3,000元/月 (補助時間9-12月)
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之學雜費補助、減免或獎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請本助學金。
📢檢附文件:
1.一年級僑生:申請表、背景調查表及清寒相關證明。
2.二年級以上僑生:申請表、背景調查表、清寒相關證明及上一學年成績證明。
※敬請有意申請本助學金之同學於115/10/30 中午12點止(含補件)繳交完整申請表件,至有庠科技大樓9樓全球事務處,逾期恕無法受理。
※如有任何問題,請逕洽本案承辦人全球處邱詩傑先生(校內分機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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